面板:地下層容積總量檢討
依照 台中建管手冊 CH06-03-01,地下層容積可以停車空間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總量檢討容積。
在設定面板中,選擇總量檢討,則本案地下層將以總量檢討的方式進行。
如選擇分層檢討,則檢討方式同一般層,繪製區域時需劃分出各個空間區域 (包括防空避難設備)。
扣抵容積
各層停車位數:於地下層總量檢討面板中,設定各層汽車與機車停車位數,
法定防空避難設備:如於設定面板中勾選需設置法定防空避難設備(依建築面積附建),則系統將自動讀取建築面積做為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,
系統將根據輸入之停車位數與法定防空避難室計算可扣容積。
地下層樓地板面積
地下層區域:
目前系統以檢討住宅為主,防空避難設備設置原則預設為"依建築面積附建",由於以總量檢討,故在繪製地下層區域時,並不需真的繪製出防空避難設備之區域,僅需繪製整層為一區域即可,請照空間名稱請選擇"停車空間"即可。
地上一層車道:如地上一層有開往地下層且上方有頂蓋的車道,則請將此車道區域繪製於地上一層,唯請照空間名稱需選擇為"車道",系統將自動將此區域面積算入地下層樓地板面積中。
地下層防空避難設備的劃分位置,請自行於建照平面圖檢討即可,這與容積檢討並不相關。唯需注意,依照台中建管手冊 CH06-03-01,劃設之範圍不可有計入停車位數之停車空間。
放置檢討表格
點擊按鈕即可放置地下層容積檢討表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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