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板:地下層容積總量檢討

依照 台中建管手冊 CH06-03-01,地下層容積可以停車空間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總量檢討容積。

在設定面板中,選擇總量檢討,則本案地下層將以總量檢討的方式進行。

如選擇分層檢討,則檢討方式同一般層,繪製區域時需劃分出各個空間區域 (包括防空避難設備)。


面板導覽


各層室內停車位數:請於容積檢討面板中設定停車位數,請參考設置停車位數

各層樓地板面機:顯示各層樓地板面積

可扣容積檢討:依照車位數量防空避難室面積計算可扣容積。

回計檢討:檢討地下層需回計的容積。

法定防空避難設備:如於設定面板中勾選需設置法定防空避難設備(依建築面積附建),則系統將自動讀取建築面積做為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,系統將根據輸入之停車位數與法定防空避難室計算可扣容積。


地下層樓地板面積


地下層區域:

目前系統以檢討住宅為主,防空避難設備設置原則預設為"依建築面積附建",由於以總量檢討,故在繪製地下層區域時,並不需真的繪製出防空避難設備之區域,僅需繪製整層為一區域即可,請照空間名稱請選擇"停車空間"即可。

地上一層車道:如地上一層有開往地下層且上方有頂蓋車道,則請將此車道區域繪製於地上一層,唯請照空間名稱需選擇為"車道",系統將自動將此區域面積算入地下層樓地板面積中

地下層防空避難設備的劃分位置,請自行於建照平面圖檢討即可,這與容積檢討並不相關。唯需注意,依照台中建管手冊 CH06-03-01,劃設之範圍不可有計入停車位數之停車空間。



放置檢討表格

點擊按鈕即可放置地下層容積檢討表格。


  • 本頁內容